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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規則依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捐助章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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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本基金會董事會(以下簡稱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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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董事會會議時,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
會議進行中,董事長因重大事故必須離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繼續主持會議。
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教育部,經教育部許可後,指定其中董事一人為召集人並任主席後,自行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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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董事會非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會。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但本會捐助章程第九條第二項所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許可後行之。正反雙方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無須再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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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董事會所討論事項,如涉及董事、董事長利益關係時,該董事、董事長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審議案件之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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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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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董事會開會時得依需求要求本會工作人員或邀請相關人士列席。
董事長得經董事會授權後,於每次開會前要求本會工作人員或邀請相關人士列席;但董事會於該次會議有反對決議時,則已被要求或邀請之列席人員應即離席。
列席人員,得陳述意見及作事實說明,但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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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董事會開會之過程得全程錄音或錄影,並得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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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董事會表決方法得由下列方式中擇一行之:
一、投票。
二、舉手。
三、無異議時宣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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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本會捐助章程第九條第二項董事會審議重要事項之案件,本會工作人員須作成議案敘明理由,編入議程,並於會議前十日連同開會通知分送董事,並函報教育部。
董事會議程依下列次序編製:
一、報告事項(包含上次會議記錄確認與決議執行情形報告)。
二、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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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條
應提出董事會會議之事項,除本會捐助章程第九條第二項所列重要事項外,應依下列規定辨理:
一、具有時間性,而不及編入議程時,得經董事長核定或 經位出席 董事覆議後,編列臨時議程。
二、為配合處理時限之需要,得由董事長先行處理,並於下次會議 時,提請董事會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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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條
董事會議事紀錄,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出席人員認應記載之其他事項。
前項議事紀錄,應於該次會議結束後,二星期內以掛號寄送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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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條
董事會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決議事項之錄案通知及其他有關事項,由本會工作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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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條
本規則經董事會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